■?都市时报讯?(全媒体记者?董建楠?通讯员?李波)?1月5日上午10时30分,李某来到安宁市人民法院,准备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项,在安检时辅警查出李某身上携带管制刀具,且该刀具是带有自锁装置及血槽的特殊刀具。因李某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,违反相关规定,被公安机关处3日治安拘留处罚。
5日上午,安宁市人民法院辅警杨帆、陈颖在安检中心例行安检时发现李某的钥匙上挂有刀具,便立即将李某与刀具分离,并第一时间上报给带班领导处置。后经调查发现,李某随身携带的刀具并非普通刀具,而是带有自锁装置及血槽的特殊刀具,属于管制刀具范围,经检测刀具长16厘米。
根据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》第十八条对管制刀具的相关处理规定,法警大队负责人王立军第一时间报警,将李某及其携带的管制刀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李某处以3日的治安拘留处罚。
作为法院安全的第一道关口,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,每位来访人员都需要经过健康码扫描、身份证件查验登记、随身物品安检,再到人工手检层层检查才能进入法院。据悉,2020年度安宁法院法警大队共暂扣处理各类刀具61把,其中45把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什么是管制刀具
根据《公安部关于印发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〉的通知》文件:
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:
(一)匕首:带有刀柄、刀格和血槽,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、双刃或多刃尖刀。
(二)三棱刮刀: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。
(三)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:刀身展开或弹出后,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。
(四)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:刀尖角度小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或多刃刀具。
(五)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,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或多刃刀具。
哪些物品不得带入法庭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》第七条之规定:除经人民法院许可,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,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:
(一)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;
(二)易燃易爆物、疑似爆炸物;
(三)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、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;
(四)液体及胶状、粉末状物品;
(五)标语、条幅、传单;
(六)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