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刀具仍需严控
信息来源:jjjuuu.com 时间: 2014-09-04 浏览次数:19973
近年来发生的伤亡人数较多的暴力恐怖案件中,暴恐分子使用的凶器多为大砍刀、大片刀、利斧。现实要求完善对管制刀具的管理。
1983年公安部制定的《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和2007年通过的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》是现行主要的关于管制刀具的管理规定。
根据现有规定,对管制刀具的分类,采取的仍是外形为主的界定方式,并未明确说明管制刀具区别于非管制刀具的本质属性。这在刀具管制实务中,造成了一些困惑。
实际上,单纯的外形标准无法精确界分管制刀具和非管制刀具。例如,一些如拳刺一样可以戴在手指上的刀具,既无匕首外形,刀尖角度和刀身长度也低于现行管制刀具的规定,但从用途和杀伤性上来看,却属于可以管制的范围;而有的水果刀,虽在刀尖角度上符合管制刀具的标准,但却是日常生活必需,应归于管制范围之外。
因此,应根据刀具的杀伤性大小和用途来界定管制刀具。决定刀具杀伤性大小的因素,有刀尖的角度,刀刃的锋利度,刀具的长度、硬度、便携和隐蔽程度等。如果刀尖锐利、较长、刃口锋利、硬度合适、便于携带和隐蔽,那么其杀伤力就大,反之杀伤力就低。对于杀伤力高的刀具,应当纳入管制的范围;而对于杀伤力较低的刀具,可放松管制要求。
界定清晰之后,便应对各类刀具实行分类、分环节管理。本文来源:瞭望观察网
对于杀伤性较强,用途特定的军、警用刀具,应实行生产、运输、销售、购买、持有、使用、保管全链条的管制,以充分控制该类刀具,预防危害性;而对于杀伤性较低的一些民用的生产、生活用刀,则只是在持有、使用环节进行管控。如此既减轻管理机关的检查负担,又能够控制好最容易出现事故的环节,实现高效管制。
有观点认为,对刀具进行管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生产、经营和日常生活及私人权利,应当放松甚至取消对刀具的管制。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,需要矫正。
首先,按照新的标准,可以准确地界定管制刀具的范围,不致干扰正常的生产、生活。
其次,不应过分夸大管制刀具管理中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冲突。一方面,应正视管制刀具客观上具备的社会危害性。另一方面,也应看到,我国涉及管制刀具的暴力、恐怖犯罪呈现高发势态,完善对管制刀具的管理,对于控制涉刀案件,保障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具有现实紧迫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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