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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果刀被认定“管制刀具” 买的时候怎么没人说明?

信息来源:jjjuuu.com   时间: 2013-03-13  浏览次数:19119

    近日,郑州居民吴伟春因在随身的钥匙链上携带了一把弹簧水果刀,被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。此事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。网友调侃“倒霉摊上事儿”,但钥匙链上挂把水果刀的现象较为普遍,如果这样“摊上事儿”,那么摊上事的究竟还有谁?
    “水果刀”是“管制刀具
    吴伟春怎么也想不到,钥匙链上的一把水果刀给自己惹“祸”上身。1月28日下午,他在郑州市客运南站附近,敞着怀走着,两只手分别提着东西,挂在腰间的钥匙串露了出来。一个便衣民警拦住了他,要求他配合工作,带他来到了派出所。
    民警告诉吴伟春,经过鉴定,他钥匙链上挂的是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,属于管制刀具。于是吴伟春被警方带到了看守所,拘留3天。
    这把刀刀身长63毫米、刀鞘长95毫米,水果刀的说明上写着:适合各类瓜果削皮等,外出郊游等携带更加安全方便。吴伟春想不明白,一把从正规超市购买的水果刀,刀具上写明是削水果用,可以外带旅游,怎么就成了管制刀具。“如果知道是管制刀具,我也不会一直挂在钥匙链上”。
    郑州警方回应,按照公安部发布的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》第3项:“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:刀身展开或弹出后,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”属于管制刀具。吴伟春的这把刀被认定为管制刀具,毫无疑问。
    拘留三天是否合法?
    吴伟春认为,随身带着这把刀只是用来削水果,并无恶意,而且他一直本分老实,从未有过不良记录,自己就这么糊里糊涂被拘留了三天很委屈。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后,许多人也认为吴伟春挺“冤枉”。“钥匙链上挂水果刀也就是图个方便,拘留三天太过分了”。
    郑州警方对此回应,按照第三十二条“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时值春运期间,事发地又是案件高发区,警方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盘查时,发现吴伟春随身带管制刀具,对吴伟春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,符合法律规定。
    然而,也有法律界人士对于这个处罚有不同意见。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王四化律师认为:进行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,与行为性质和受危害程度相当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九条也规定,如果行为特别轻微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是免于处罚。因此这个处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,但是处罚是否妥当,仍有待商榷。
    管制刀具乱象 谁该“摊上事儿”
    网友调侃吴伟春“倒霉摊上了事儿”。但记者不禁要问,错的只有吴伟春一人吗?如果不是,那究竟是谁该“摊上事儿”?
   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面对吴伟春的那把刀,许多人也不知道它属于管制刀具,一些市民称“如果买了可能也会挂在钥匙链上”。公民法律意识薄弱,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不清楚,公共教育缺失“这事儿该有人摊”。
    既然消费者购买并携带管制刀具可能“摊上事”,那么管制刀具的生产和销售商应该尽到告知义务。而记者在郑州的商场和超市里看到,在“生活柜台”上无论是各类水果刀具还是体形较大的菜刀、斩骨刀,其产品说明中也全然没有“管制刀具”字样。生产销售环节的告知缺失,“这事儿该有人摊。”
    根据《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,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,必须经县、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批准。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,备公安局检查。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,也要向所在地县、市公安局(公安分局)申请《特种刀具购买证》,凭证购买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,购买管制刀具显然没有条文规定的这么复杂。市场监管的缺失,“这事儿该有人摊”。
   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如果市民购买了管制刀具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交车辆,就涉嫌危害公共秩序。但对于“公共场所”或者“公共交通工具”界定比较模糊。如果定义商场为公共场所,那么就意味着消费者在商场里一旦购买就已经触犯了法律,就应该要受到行政处罚。相关立法细节的缺失,“这事儿该有人摊。”
    一把水果刀引发一场官司,小事情暴露出大问题。为了让吴伟春的遭遇不再上演,“摊上事”的各方都应该携手努力,消除乱象,尽快规范完善管制刀具的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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